提案委员会
  来源:办公室   时间:2013-10-29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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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委员会工作简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和《政协郑州市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区政协提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简则。

第二条  提案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政协行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和政协委员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献计出力,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协助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与各界人士的联系,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的常设机构。提案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提案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组成人员的调整,由区政协常委员会议决定。

第四条  提案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上级政协关于提案工作的指示、要求和区政协对提案工作的安排部署。

第二章    

第五条  研究提出本届各次全体会议提案工作方案。

第六条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作出每年度的工作总结。

第七条  组织征集委员和团体、各镇、街道工作委员会提案。

第八条  负责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确定承办单位及交办和催办落实工作。

第九条  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总结交流提案工作经验。

第十条  经常了解提案办理情况,掌握提案者对提案办理的反馈意见,协助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和落实提案。

第十一条  向主席会议、常委会议和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提案工作会议的筹备、组织工作。

第十三条  组织本委委员开展视察、调查等活动,并写出专题报告或简报。

第十四条  指导各镇、街道政协工委的提案工作。

第十五条  搞好本委委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做好提案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提案工作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充分发挥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作用。

第十八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十九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和进行的重要活动,由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并由主任或主任委托专职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二十条  提案立案后要及时交办。提案办理应遵照提案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制度进行办理。

第二十一条  每年提案办理完毕后,按规定立卷存档。

第二十二条  全体会议期间审查的提案,要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提请全体会议审查通过。

第四章  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理论政治素质和政策业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  自觉接受上级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经常向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加强与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人武部办公室的工作联系,加强与区委统战部、工商联、各人民团体的联系,加强与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情况,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六条  转变工作作风,搞好调查研究,不断增强民主意识、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牢固树立提案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观点。

第二十七条  本简则经区政协常委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