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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委员会工作简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和《政协郑州市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区政协提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简则。
第二条 提案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政协行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和政协委员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献计出力,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协助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与各界人士的联系,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的常设机构。提案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提案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组成人员的调整,由区政协常委员会议决定。
第四条 提案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上级政协关于提案工作的指示、要求和区政协对提案工作的安排部署。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研究提出本届各次全体会议提案工作方案。
第六条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作出每年度的工作总结。
第七条 组织征集委员和团体、各镇、街道工作委员会提案。
第八条 负责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确定承办单位及交办和催办落实工作。
第九条 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总结交流提案工作经验。
第十条 经常了解提案办理情况,掌握提案者对提案办理的反馈意见,协助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和落实提案。
第十一条 向主席会议、常委会议和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提案工作会议的筹备、组织工作。
第十三条 组织本委委员开展视察、调查等活动,并写出专题报告或简报。
第十四条 指导各镇、街道政协工委的提案工作。
第十五条 搞好本委委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做好提案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提案工作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充分发挥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作用。
第十八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十九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和进行的重要活动,由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并由主任或主任委托专职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二十条 提案立案后要及时交办。提案办理应遵照提案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制度进行办理。
第二十一条 每年提案办理完毕后,按规定立卷存档。
第二十二条 全体会议期间审查的提案,要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提请全体会议审查通过。
第四章 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理论政治素质和政策业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 自觉接受上级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经常向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加强与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人武部办公室的工作联系,加强与区委统战部、工商联、各人民团体的联系,加强与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情况,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六条 转变工作作风,搞好调查研究,不断增强民主意识、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牢固树立提案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观点。
第二十七条 本简则经区政协常委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