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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侨和民族宗教委员会工作简则
第一条 港澳台侨和民族宗教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组织“三胞”及其眷属、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委员,开展祖国大统一、大团结联谊活动的工作机构。
第二条 港澳台侨和民族宗教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一国两制”和平统一祖国的方针、政策,积极开展同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及其在大陆的眷属的联系,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热情接待回大陆探亲、观光、旅游的“三胞”人员,鼓励他们为祖国统一大业做贡献。
(二)学习、宣传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密切联系少数民族委员和有代表性的人士,倾听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和习惯,了解和检查民族政策在我区的贯彻落实情况,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和利益,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发展我区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增进各族人民的大团结,维护辖区大局的稳定。
(三)宣传和贯彻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密切联系宗教界的委员和有代表性的人士,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委员对我区的宗教政策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就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协商研究的意见,以调动宗教界的委员和有代表性的人士的爱国、爱教的积极性,为祖国统一和人民大团结做出贡献。
(四)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开拓创新,引导、帮助本委委员及各界人士为辖区经济建设做贡献,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反映他们的意见与呼声。
(五)港澳台侨和民族宗教委员会负责办理常务委员会议和主席会议委托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 港澳台侨和民族宗教委员会根据区政协全体会议及常委会议的精神,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向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四条 港澳台侨民族宗教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2—3人,委员若干人,委员会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专项会议。
第五条 港澳台侨和民族宗教委员会对于要讨论的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各抒己见,集思广益,充分协商讨论,对有关事项需要作出决议时,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理。
第六条 港澳台侨和民族宗教委员会要经常同区委统战部、对台办、台胞联谊会、台湾企业家联谊会、侨办办公室、黄埔同学会、民族宗教局、伊斯兰协会等有关方面加强联系,交换意见,互通情况,传递信息,协调工作。
第七条 本简则经常委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