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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工作简则
第一条 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各镇、街道政协工委开展活动,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更好地发挥政协的职能作用的工作机构。
第二条 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的任务:
(一)加强与各镇、街道政协工委的联系,帮助和指导其工作;了解其有计划地开展各项视察、考察、调查活动;了解其开展工作和政协委员参加活动的情况;经常听取和反映其对国家和地方重要事务以及群众生活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和反映其开展活动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经常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政法委、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交通局、城市建设环保局、土地局、行政执法局,人大法工委、城建委建立联系,了解信息,沟通情况。
(三)加强与政法部门的联系。经常组织政协委员对宪法和各项法律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视察,听取政协委员对民主法制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以维护我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四)承办常委会和主席会议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交流工作情况和经验,需要以委员会的名义形成的书面材料或作出的决定,应在充分协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理。
第四条 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的活动坚持议事民主、平等协商、广开言路、集思广益,尊重各方面人才的意见。
第五条 社会和法制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委员若干人。
第六条 根据区政协年度工作要点和全体委员会议精神,制订出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和评比,并负责向常委会和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七条 本简则经常委会议通过后施行。